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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2021年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1  来源:政策法规科  作者:

各有关单位: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原则,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制定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具体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坚持依法设立重点监管事项,对明确的监管事项,必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二)权责一致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建立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三)动态监管原则。坚持与改革同步,及时调整重点监管事项清单,不断更新和完善监管措施。

(四)公开透明原则。坚持把公开贯穿于监管的全过程,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上级授权确定监管事项。

(二)梳理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对确定的涉及人社领域的重点监管事项,逐项列出监管清单。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包括监管部门、监管事项名称、监管依据等内容。

(三)公开重点监管事项清单。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向社会公开重点监管事项清单,方便市场经营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查询、监督。

三、工作制度

(一)建立信用分类监管。根据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和经营事项对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协同监管。通过各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实行“一家发现,抄告相关,协同监管”,发挥部门监管合力、提高协同监管执法能力,形成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披露和运用制度,实现跨部门、多领域的信用信息综合管理运用。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实现与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互通,公示市场经营主体重点监管事项结果等信息,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必要的信息。

(四)建立信用约束。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转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五)建立监管记录。利用现代科技技术、网络技术手段,探索建立综合网络监管平台,及时将各职能部门形成的监管信息数据录入信息化平台,逐步实现重点监管和执法办案的全程信息化、标准化,全面提升监管的科学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监管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工作的协调配合,按职责分工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做好宣传培训。各相关科室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措施,加强对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的宣传,充分发动社会公众参与监管,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开展督导检查。加强对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的督导检查,建立常态化和长效性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保证建立重点监管监管清单制度这一重要改革措施顺利推进。

附件:2021年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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