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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及时奖励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6-08  来源:事业单位管理科  作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决策部署,弘扬事业单位医务人员在新阶段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怕牺牲、无私奉献的精神,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实现“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新征程中奋勇争先、担当作为、建功立业,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及时奖励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2334号)文件要求,为做好示范区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开展及时奖励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奖励范围

在新阶段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事业单位医务人员和集体;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二、奖励条件

在新阶段疫情防控工作中,深入一线、不畏艰险,在当地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医务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嘉奖;

在新阶段疫情防控工作中,冲锋在前、主动作为,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功;

在新阶段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怕牺牲、勇于担当,作出显著贡献的医务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大功。

三、奖励名额

示范区拟奖励个人记大功1人、个人记功4人、个人嘉奖40人,示范区拟奖励集体记大功1个、集体记功2个、集体嘉奖8个。

四、奖励原则

    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医务工作人员倾斜。对管理五级岗位及以上人员从严控制。

五、奖励程序

(一)公布方案。在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上及时公布本实施方案。

(二)组织推荐。推荐对象均应自下而上、优中选优、层层选拔产生,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党组织进行评审,并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确定推荐对象。审核盖章后,上报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初审筛选。由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各单位上报的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事业单位集体嘉奖和个人嘉奖信息和事迹材料进行初审,遴选出拟表彰对象,并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同时征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意见。

(四)复审确定。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报送的拟表彰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于615日前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审核表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奖励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经公示后,下发奖励决定。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本着“立标杆、树典型”的原则,抓紧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及时奖励工作。

(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奖励人选应当坚持优中选优,注重向基层和一线事业单位医务工作人员倾斜,对任职管理岗位的领导人员应从严控制,将评选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过程,尤其对记大功的人员和集体,一定要严格条件、坚持标准、宁缺勿滥,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于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事业单位奖励奖金标准参照《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15)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1.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及时奖励个人审批表

      2.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及时奖励集体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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