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8 来源:失业处 作者:
各参保企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38号)精神,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1.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截止2022年底济源示范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18个月,暂不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
2.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现统收统支之后,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重新按照2023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计算,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
三、实施办法
1.此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不分企业性质、不分行业,包括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将普遍受益。
2.经办部门将通过内嵌征缴比例到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社会保险降费率“直兑直达”,企业无需申请,零成本享受政策。
通过减收相关社会保险费,营造优秀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积极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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