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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市场星级服务机构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7-08  来源:就业办  作者:

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事中监管,引导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济源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星级服务机构评价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保障等相关法规,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综合状况进行评价的行为,评价结果纳入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诚信档案。

第三条  在济源示范区依法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星级服务机构评价结果,建立属地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诚信档案,诚信档案应动态更新并保存 3 年以上。

第五条  人力资源市场星级服务机构评价坚持平时巡查抽查与年度评价相结合。平时巡查抽查由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年度评价采取量化打分方式进行,由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情况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评价内容:

(一)依法设立以及开展年报公示情况;

(二)各类证照(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情况;

(三)服务规程、服务台账建立情况;

(四)接受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遵守相关法规情况;

(五)制度建设、场地设施、员工素质等内部管理情况;

(六)客户和求职者投诉、客户权益保护、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风险管理和信贷记录以及受行政处罚等信用管理情况;

(七)年度服务数量质量、年度收益情况;

(八)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情况;

(九)其他与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建设相关的情况。

第七条  人力资源市场星级服务机构评价等级分为 1至5星五个等级,1星为达标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2星为合格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3星为良好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4星为优秀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5星为特别荣誉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

(一)人力资源市场1星级服务机构条件

1.基本遵守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等相关法规,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并已主动纠正或已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求予以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未受到行政处罚;

2.年度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下。

(二)人力资源市场2星级服务机构条件

1.遵守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等相关法规,未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评价年度内无投诉;

2.年度评价得分在70-85分之间。

(三)人力资源市场3星级服务机构条件

1.严格遵守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等相关法规,未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评价年度内无投诉;

2.年度评价得分在 85 分以上。

(四)人力资源市场4星级服务机构条件

1.连续三年被评为人力资源市场3星级服务机构;

2.人力资源服务成果建设、人力资源(劳务)品牌建设获得省级奖项表彰。

(五)人力资源市场5星级服务机构条件

1.已获评为人力资源市场4星级服务机构且在申报期内未被降级;

2.人力资源服务成果建设、人力资源(劳务)品牌建设获得国家级奖项表彰。

3.通过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等方式,引进税源型企业且实际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

第八条  星级服务机构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自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根据年度评价要求,对照《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市场星级服务机构评价参考指标》进行自我评价(附件),并按要求将评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初步审核。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价参考指标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日常巡查抽查情况,对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自评情况进行核查,拟定初审意见。

(三)征询意见。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情况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拟定评价等级。

(四)社会公示。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网站公示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相关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可自公示之日起 10日内向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复审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接到申请后 15 日内对评价结果进行重新审查,作出确认或变更决定,并将确认或变更情况反馈给相关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

(五)公布。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记入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诚信档案。

获评三星及以上等级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予以表彰,并在政策性补贴、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第九条  人力资源市场星级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办法第七条之相关情形,适时降低人力资源市场星级服务机构等级,但提升人力资源市场星级服务机构等级应结合年度评价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市场星级服务机构评价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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