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
发布时间:2021-12-28 来源:政策法规科 作者:
为确保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落实到位,防止各类乱收费行为,结合实际,现制定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
一、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本部门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例如无法定依据的收费行为、不按标准收取的收费行为、收费不开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二、举报投诉受理方式
(一)电话受理:0391-12333。
(二)电子邮箱:jyrs12333@163.com。
三、受理查处流程
(一)在接到乱收费举报投诉事项后,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二)对属于本部门职能的投诉举报件,由局机关纪委协同局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科接到交办件后依据程序开展核查,作出处理。
(三)在举报投诉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四、做好乱收费举报投诉工作台账管理
局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科做好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相关材料的台账整理归档工作。
2021年度济源示范区人社局主要非税收入收费项目及依据 | ||||
科室 | 项目名称 | 项目明细 | 金额 | 收费依据 |
1 |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短期培训费 | 工勤技能岗位理论培训费 | 五级 (初级工)10元/天/人、四级(中级工) 12元/天/人、三级(高级工) 14元/天/人、二级(技师) 15元/天/人 | 《关于202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收费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工考文〔2020〕1号,2020年3月31日印发)第二项:培训、考核、评审费(一)培训费。按照原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短期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根据省发改委审批的《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标准和培训工作实际情况;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初级工)理论培训收费标准为10元/天/人,技能培训收费标准为15元/天/人;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中级工)理论培训收费标准为12元/天/人,技能培训收费标准为18元/天/人;工勤技能岗位三级(高级工)理论培训收费标准为14/天/人,技能培训收费标准为19元/天/人;工勤技能岗位二级(技师)理论培训收费标准为15元/天/人,技能培训收费标准为20元/天/人。 |
工勤技能岗位技能培训费 | 五级 (初级工)15元/天/人、四级(中级工) 18元/天/人、三级 (高级工)19元/天/人、二级(技师) 20元/天/人 | |||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试考务费 |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报名费 | 五(初级工)—二级(技师) 10元/人 | 《关于202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收费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工考文〔2020〕1号,2020年3月31日印发)第一项:报名、考务费。根据原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考务费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612号)规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二级至五级考核,报名资格审查费10元/人;理论考试考务费25元/科/人。 | |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考务费 | 五(初级工)—二级(技师) 25元/科/人 | |||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费 |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费-初级工 | 五级(初级工) 40元/人 | 《关于202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收费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工考文〔2020〕1号,2020年3月31日印发)第二项培训、考核、评审费(二)考核、评费。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评审和<技师资格证书>收费问题的函》(豫发改收费函〔2004〕5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此项收费具体标准分别为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初级工)40元/人、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中级工)50元/人、工勤技能岗位三级(高级工)70元/人、工勤技能岗位二级(技师)100元/人。 | |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费-中级工 | 四级 (中级工)50元/人 | |||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费-高级工 | 三级(高级工) 70元/人 | |||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评审费 |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评审费-技师 | 二级 (技师)100元/人 | ||
2 | 病退鉴定 |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 | 200元/人次 |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2003年3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一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市县级每人次200元。 |
伤残鉴定 |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 300元/人次 |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2003年3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二项: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市县级每人次300元。 | |
委托鉴定 | 工伤争议鉴定 | 400元/人次 |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2003年3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项: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市级每人次400元。 | |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 300元/人次 |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2003年3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四项:需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的,市级每人次300元。 | |
3 | 考试考务费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 | 30元/科 | 1.《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人事部门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861号,2007年10月1日执行) 一、人 事 部 门 组 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笔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40 元。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的收费对像、收费范用、资金管理方式等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豫财办综 [2007]54号文件规定执行。 2.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2008年11月6日印发)附件3:人事第十五项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 原标准:40元/科,现标准:30元/科。 |
公务员录用考试费 | 30元/科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人事考试采用数码照相和实行信息卡报名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1290号,2010年8月30日印发) 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向考试人员按每人每科30元收取考试费;由省辖市组织的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由各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向考试人员按每人每科30元收取考试费,其中,向省人事考试中心按每人每科10元上缴考试考务费。 | ||
4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含资格审查费)-初级 | 每人80元(含资格审查费20元/人) |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豫价费字【1997】180号,1997年6月26日印发)第一项评审收费:(一)评审费(含资格审查费)2.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150元(含人事部门资格审查费50元/人,其中,县、区留30元/人,市、地留20元/人)。3.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80元(含县、区人事部门资格审查费20元/人)。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含资格审查费)-中级 | 每人150元(含资格审查费50元/人) |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鉴定费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鉴定费(不含初级职务评审)-中级 | 30元/篇 |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豫价费字【1997】180号,1997年6月26日印发)第一项评审收费(二)论文鉴定费 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评审条件中有论文要求的,收取论文鉴定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每篇60元,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每篇30元,申报初级的不收取论文鉴定费。 | |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工本费 | 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工本费 | 8元/本 |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豫价费字【1997】180号,1997年6月26日印发)第二项证书工本费 1997年启用的带防伪标志的新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证书》工本费标准为每本8元。 | |
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证书工本费 | 8元/本 | |||
5 | 罚没收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罚没收入 | 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职业介绍机构无证经营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 16元/卡 | 《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9】126号,2019年4月1日印发)第一条:社会保障卡(IC卡)补(换)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卡25元调整为16元。补(换)卡收费范围仅限持卡人因个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障卡(IC卡)损坏、遗失,需要更换或补领。费用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