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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4  来源:社保科  作者:

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四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78号)

根据《通知》要求,一是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自2022年9月起,在我省《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明确的“5+17”个行业基础上,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对象进一步扩大覆盖至我省所有行政区域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中,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5月,使缓缴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二是完善企业补缴费款政策。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允许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办理

另外,《通知》还从企业和职工相关权益保障、经办服务优化、政策宣传等方面明确了要求。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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