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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助企纾困保就业保民生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补充征求意见函
发布时间:2022-11-22  来源:政策研究室  作者:

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就业”重要部署和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省政府稳就业工作会议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增长保就业保民生,按照国家人社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为方便广大市场主体及时全面了解国家、省主管部门出台的“两稳一保”政策,推动政策资金直达企业,扎实做好稳经济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工作,示范区人社局政策研究室牵头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了本文件。具体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法规政策依据

该文件主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2]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2]1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 〔2022〕3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 〔2022〕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2022年度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豫人社办 〔2022〕3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培训评价等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规〔2022〕2号),涉及的实施对象、政策标准、工作规程和享受期限等均严格按照国家、省主管部门现行文件执行。

二、主要政策内容

《通知》分为七个部分,主要涉及加大社保费“降、缓、返”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吸纳就业,加强技能人才培育服务,加强企业用工精准服务保障,加大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和加强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七大方面14条政策措施。

1.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严格按照人社厅发[2022]16号、豫人社办 〔2022〕38号规定,将示范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单位应缴纳部分政策延至2022年年底。

2.适时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按照省人社厅有关政策规定,待示范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达到1年以上时,启动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最高提至90%,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根据省级调剂金规模和省厅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力度。按照豫政[2022]18号,明确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最高20万元的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

4.支持企业职工提升技能。为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企业职工完成培训学时且取得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照豫人社规〔2022〕2号规定,享受相应等级补贴。

5.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按照豫人社办 〔2022〕39号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自审核通过次月起发放最长6个月失业补助金,参照省级统一标准执行。

三、补充工作举措

为有效应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对企业招工引才、劳动用工带来的冲击和影响,通知中结合企业诉求和维权诉求,在推进涉企营商环境建设提升、指导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两个领域提出了四项工作举措,服务引导特殊时期企业稳岗位稳用工保就业。

四、政策实施说明

以上政策措施在享受对象、执行标准、有效期限等方面如有变动,按照国家、省、示范区主管部门最新政策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中涉及资金奖补的政策均引用国家、省政策原文规定,文件中提出的加强企业用工精准服务保障、推进涉企营商环境建设提升、指导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措施,均为人社领域常规工作安排,不涉及公众利益调整,不增加管理对象负担。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现面向社会补充征求意见。如需进一步修改完善,请于11月30日前反馈至人社局政研室,感谢贵局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赵延军

联系电话:6619136

电子邮箱:jyrszys301@163.com

附件: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助企纾困保就业保民生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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