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省人社厅  作者:

 豫人社函 〔2021〕5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科学调整培训补贴标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调整补贴标准。

二、务实开展以工代训。《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豫政办〔2019〕50号)文件明确的以工代训政策继续执行。专账资金结余较多、能有效保障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年度补贴支出的市(县、区),可继续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43号)中明确的“创新政策措施”中的“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以工代训”“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政策,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补贴月数由各地统筹决定,实施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明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标准。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应制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公开。也可参照《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监察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规定执行。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70元。

四、统筹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以及培训期间符合规定的生活费、交通费补贴,优先从专账资金中支出。专账资金不足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五、规范协会参与政府补贴性培训行为。支持协会与纳入年度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目录清单管理的培训机构合作,联合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除司法系统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以及有文件明确可跨区域开展的项目制培训外,培训机构跨区域培训前必须经培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

六、强化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专账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支出规范、高效,对以虚假培训套取、骗取专账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各省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工作需要,对专账资金在县(市、区)间进行调剂使用。建立专账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考核联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充分考虑各地专账资金使用执行情况。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