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重点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现将《济源市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济源市委组织部 济源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5月22日
济源市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各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创新创业平台吸引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作用,根据《中共济源市委办公室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智汇济源”计划加快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的意见(试行〉》(济办〔2018〕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创业平台包括异地研发中心、在济设立或共建的研发机构、新型孵化平台、人才实践基地等。
第三条 创新创业平台的扶持资助工作在市人才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按照承建单位实施、主管部门监管、评估小组认定原则具体实施。
第四条 初步审核。创新创业平台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人才实践基地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异地研发中心、在济设立或共建的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等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核。
第五条 评估认定。由市委组织部协调市科学技术局牵头组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评估小组,负责对各类创新创业平台进行评估认定,提出类型、层次、资助额度的建议。评估小组由行业领域专家以及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根据评估认定情况,市科学技术局将各类人才平台层次、资助额度的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按照规定予以资助。
第七条 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每年度集中申请奖励。由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奖励意见,由市科学技术局统一汇总,按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八条 创新创业平台资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平台的日常运转、相关设备购置、成果研究转化和人才补助等,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九条 创新创业平台同时获得国家、省扶持政策中按规定需市配套支持的资金,或涉及我市其他政策多重奖励资助的,从扶持资助中相应核减,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局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解释。我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重复、交叉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