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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源市委济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济源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3号)
来源: 日期:2018-03-01
 济发〔2018〕3号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央、省委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加快推进全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现就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济源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市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树立大人才观,实施人才优先发展和人才强市战略,抓住建设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的历史机遇,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产业企业做强做优现实需要、人才创新创业突出问题,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健全完善全链条育才、全视角引才、全方位用才的发展体系,为加快推进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人才管理体制更加灵活高效,人才评价、流动、激励更加科学完善、富有活力,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更加开放包容、精准适用,人才能够引得进、留得住、流得动、用得好,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充分迸发,全社会识才爱才敬才用才氛围更加浓厚,人才发展对加快济源现代化建设的融合度和贡献率明显提升,进一步集聚人口,优化济源人口结构,基本建立与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成为中原城市群区域性中心城市相适应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打造更具区域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二、健全更加灵活高效的人才管理体制

(三)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深入推进人才管理领域“效能革命”,强化政府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下放人才管理行政审批权限,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清理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将人才招聘、落户落编、科研立项、职称评审、收费事项等职权的行使主体、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布,并健全问责机制。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限制,积极培育人才中介组织、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化服务机构,推进重大人才招聘、培训和测评等服务外包。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人才发展,清理不合时宜的人才管理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四)全面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全面保障和落实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在用人自主权方面的相关政策,充分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促进各类用人主体提升人才服务水平。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高校、公立医院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在公立医院探索开展员额制管理试点。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在编制限额内,自主引进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备案和审批,引进人才到岗后向相关部门备案。完善人才编制使用管理办法,每年核定一定数量人才编制,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简化程序、特需特办。逐步下放高校人事管理权限,全面落实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职称评审、薪酬分配、人员调配等方面的自主权。科研院所可在核定机构编制限额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调剂使用编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支持高校、科研单位、公立医院研究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五)深化人才分类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树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主要标准的评价导向,研究制定人才分类评价办法,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加快建立多元化人才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人才评价。认真贯彻执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发挥高级职称评审激励导向作用。完善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业绩特别突出的人才,可不受单位结构比例和岗位限制,通过专设职数、特设岗位等多种方式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符合条件的海外归国高层次人才,积极呈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认定。在部分专业性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打通职业资格与职称制度的贯通渠道,对业内认可度较高的部分职业资格开展考核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探索不将职称作为申报科研项目和人才计划的限制性条件。

三、实施具有区域人才竞争优势的“智汇济源”计划

(六)大力引进重点领域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坚持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产业发展相统一,瞄准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范围领域上,突出精准引进,重点围绕产业优化升级,针对有色金属循环经济、装备制造、现代化工与能源等传统产业,新能源汽车生产、高端装备制造与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引进拥有关键核心技术、能够带动产业转型的产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围绕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引进城市管理、城市规划、智慧城市建设等方面高层次专业人才;围绕投融资平台做强,精准引进通晓国内外金融规则、善于资本运作的金融人才和团队,引进熟悉投融资平台管理、整合,能推动投融资平台做大做强做优的综合性人才;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引进农业科技、农业创新、健康养生方面人才;围绕现代服务业发展,引进电子商务、大数据、智能制造、现代物流、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人才;围绕文化事业发展,引进在文化创意、演艺运作等方面有所专长的文化产业人才;围绕全域旅游建设,引进旅游规划、旅游管理、旅游运营、旅游培训等方面人才。建立重点领域、重点产业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定期发布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才目录。

(七)创新开放务实柔性引才引智方式。把柔性引才引智作为聚才用才的重要方式,通过兼职挂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客座教授、医师多点执业、“星期天工程师”等多种形式,大力汇聚人才智力资源。发挥高端人才猎头、行业协会、驻外机构、异地商会等引才作用,在人才密集地区建立人才工作站,构建全方位引才服务网络。实施人才回归工程,广泛吸引济源籍、有济源成长工作经历的各类人才回济创新创业,促进项目、技术、企业、人才、资金、信息回流,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带动性强的项目,召回一批企业总部和税源企业落户家乡,促成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合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活力。对柔性引进人才,视业绩贡献可与本地同类人才在职称评审、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生活待遇、医疗保障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人才驿站”,探索成立研究院等柔性引才平台,为引进人才到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提供身份、薪酬管理等基本保障,解除后顾之忧。每年评选一批柔性引才引智先进单位,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引才补贴。

(八)实行更具吸引力的人才引进措施。加大扶持资助力度,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最高给予5000万元资助,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最高可给予1亿元资助。对带项目、带技术、带成果来济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人才(团队),由我市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一定比例的股权投资和跟进配套风险投资,受益财政补贴创业初期融资所付银行利息,免费提供创业场所或补贴租金。优化人才生活安居条件,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和安家补助。妥善做好高层次人才医疗服务、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住房等保障,解除人才后顾之忧。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和技能人才的落户限制。中专以上毕业生、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来济即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九)发挥创新创业平台聚才用才主体作用。强化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技术转移机构等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集聚人才作用,将引才用才情况作为平台绩效评估、考核评价和项目申报重要指标。支持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世界500强和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在济设立分支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集聚一批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研发人才。支持我市企业跨国并购优质品牌、技术、人才、管理等高端要素,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分支机构、孵化载体等,积极开发利用海外人才智力资源。激励企业发挥聚才用才主体作用,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发生的工资薪金,财政可视企业年度新增贡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引进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产生的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

(十)全方位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在市民之家设立“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在办理人事关系、社保医疗、住房安居、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工商注册、创业扶持等方面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坚持部门联动,优化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工作流程,实行限时办结,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每个相关职能部门从受理到办结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完善便于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用人单位在为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和休假疗养,完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一线人才医疗保健制度。建设人才公寓,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高层次人才周转公寓和外国专家公寓,或给予引进人才一定的住房补贴。

四、完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的人才开发机制

(十一)改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加大本土人才培养力度,依托市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发掘人才、培育人才、保护人才、使用人才,提高本土人才规模和素质。支持国内外知名大学来济建设高水平大学或联合办学,提升我市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构建更加开放、更加灵活的人才培养体系。对合作双方大学选派的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教育人才,提供更具竞争力的薪酬和待遇,在项目申报、职称评聘、人才评价等方面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聘为特聘教授。健全高校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教育与产业对接、专业和职业对接,促进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人员和天使投资人担任创业导师或客座教授。大力开展创业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或在校创办企业。

(十二)加大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支持力度。积极对接省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整合优化各类人才项目,推动人才工程项目和各类科研、基地计划相衔接,建立相互配套、覆盖人才不同发展阶段的梯次资助体系。收集完善全市范围内的高层次人才资源信息,充分挖掘我市现有人才潜能,加大扶持力度,有计划地重点支持和培养高层次人才,鼓励高层次人才申报“中原百人计划”、“中原千人计划”。制定基础研究人才培养长期稳定支持办法,健全竞争性经费与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模式,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考核周期。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平台和项目建设,构建科学、技术、工程专家协同创新机制,培育造就一批创新型科技领军人才。健全重大科研项目专家领衔制度,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拓宽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晋升渠道,鼓励设立首席研究员、首席工程师等专业技术岗位,给予其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待遇。积极推荐我市专家进入全国性或全省性学术团体和各级评审机构专家委员会。

(十三)提升技术技能人才优势。推广企业和职业院校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双主体”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大力培养支撑济源制造、济源创造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趋势,实施紧缺技能人才培养、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工院校实训基地建设等计划,鼓励优秀技术技能人才参加国内外各类大赛,培养一批“大国工匠”和“金蓝领”。对获得省级以上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市财政给予1-10万元奖励,用人单位相应给予一定奖励,纳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专家、市级拔尖人才等评选推荐范围。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研究制定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办法,试行高技能人才年薪制和股权、期权制。健全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对取得国家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探索建立特级技师制度,相关待遇参照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执行。健全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机制,在创业补贴、技术培训、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精准支持,带动培育大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青年农场主、农业职业经理人、“土专家”和“田秀才”。

(十四)优化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按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做大支柱产业、做强优势企业的要求,实施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通过民企与国企双向挂职、国内外高端培训交流、行业企业观摩学习等方式,培养一批懂经营、善管理、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优秀企业家。激发企业家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依法保护企业家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将创新创业作为终身追求,增强创新自信。提升企业家科学素养,发挥企业家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探索建立创业保险、担保和风险分担制度。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支持发展创客学院,发挥企业家组织的积极作用,培养年轻一代企业家。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建立“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进一步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文化环境。

(十五)加强青年人才战略储备。完善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加大青年科技人才、骨干教师、医生、社科人才、企业家、法官检察官等培养支持力度。对培养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青年文化人才等青年英才,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研发基地,积极推荐研发能力强、产学研结合成效显著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台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政策,对新引进落户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5岁以下的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来济工作或创新创业,三年内按每人每月2000元、1300元、7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落户后暂未就业或创业的,按上述标准发放6个月的生活补贴;整合公租房资源,为上述引进人才(含以往引进人才)中没有在济购房的人员提供一套公租房供其居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博士、硕士和“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5年内免租金,其他本科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5年内免收50%租金。同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博士、硕士和“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在济首次购房分别给予15万元、7万元和3万元购房补贴;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初创企业可申请参加我市举办的创业大赛,优秀企业可获得2万-10万元创业奖励。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政策由市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实施时间暂定为5年。

五、强化促进创新创业的人才激励机制

(十六)赋予创新主体成果转化和科研经费自主权。全面保障和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除事关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并按规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转化所得净收入,其研发团队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以作价投资实施转化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其研发团队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鼓励在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经评估后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允许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转化收益,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改进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高校、科研院所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探索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机制。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不简单比照机关和公务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制定差旅费和业务性会议管理办法。实行有利于人才创新和规范管理的经费审计方式。

(十七)支持人才兼职科技服务或离岗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且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等活动,所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研究制定规范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及取酬的具体办法。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并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兼任管理岗位职务的,应在辞去管理岗位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十八)探索体现人才价值的薪酬和股权期权激励办法。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或聘用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所需薪酬不受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和对企业发展起关键核心作用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可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绩效奖励、增值权奖励等方式实施激励。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对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逐步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等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十九)建立多元化市场化基金化的人才投入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人才发展支出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实施重大建设工程和项目时,统筹安排人才开发培养经费。市财政根据需要不断加大人才开发资金额度,保障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实施。鼓励高校按总支出、企业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设立人才发展资金,对使用情况较好、效果明显的,在科技项目申报、人才培养支持、评先评优时予以倾斜。发挥由我市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作用,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的资金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业融资给予无需担保抵押的平价贷款。

(二十)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定人才创新创业知识产权扶持政策,推动知识产权处置、使用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探索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改革。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协同运行机制,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防控知识产权风险。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联动机制。实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缩短专利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加强对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信用档案,将恶意侵权等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二十一)鼓励人才向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流动。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在人员招录、职称评聘、薪酬待遇、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提高基层人才保障水平。用好用活省选调生、“三支一扶”大学生、特岗教师、特招医生等政策,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和农村、山区工作服务。积极申报争取科技副职、博士服务团到我市挂职,实施科技特派员各镇全覆盖。鼓励城镇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一线支医支教支农,将在基层一线和农村、山区工作服务经历、贡献和业绩作为高级职称评聘的必要条件。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职称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在城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要求,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组织派出参加援疆援藏援外、抗震救灾等急难险重工作并达到规定期限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政策倾斜,免予业务考试并优先申报;镇事业单位引进的基层一线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可走“绿色通道”。

六、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和运行机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履行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职责,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用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形成统分结合、上下联动、协调高效、整体推进的人才工作运行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人才工作摆在全局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发挥党委(党组)在人才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人才工作专项汇报。严格落实党委(党组)书记人才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述职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党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健全各级人才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

(二十三)强化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和机制保障。将人才工作列入全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将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作为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重要指标。对抓人才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才流失的,进行责任追究。探索建立人才发展监测评价体系,发布年度人才发展统计报告,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落实、工作指导、联系服务的职能作用,及时协调解决人才工作有关问题。

(二十四)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做好各类人才的团结引领服务工作。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办法,扎实做好专家研修、体检、休假、慰问等工作。领导干部带头加强同广大专家的联系,给予更多的关心支持。定期召开专家人才座谈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加强各级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建立全市高端人才智库。培育全社会创新文化和创业精神,大力宣传人才创新创业先进典型,扩大人才表彰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社会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环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让济源成为各类人才荟萃之地、创新创业之地、实现梦想之地。

各单位要把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摆在重要位置,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市直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研究制定涉及改革的相关政策、方案和具体措施,将责任落实到位,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大胆创新突破,研究制定加强人才工作的有关政策意见;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结合我市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制定本单位的配套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