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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源市委组织部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源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 (暂行)》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06-04
 济组文〔2018〕27号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重点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现将《济源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济源市委组织部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1日

  

                                                                    济源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济源市委办公室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智汇济源”计划加快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的意见(试行)》(济办〔2018〕4号)精神,做好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高端人才、市级优秀人才和青年英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人才,在具备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青年英才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经市人才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具体标准如下:

A类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B类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不含青年“千人计划”)专家,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主任,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C类人才:省部级高端人才。主要包括:中原学者,河南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原百人计划”)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D类人才:市级优秀人才。主要包括:市(厅、局)级拔尖人才、优秀专家,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E类人才:青年英才。主要包括: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专业对口、成长性高,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人员,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和“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人才。

第七条  建立人才分类认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需求情况,定期修订完善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对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标准没有界定的“偏才”“专才”,经认定后,享受相应类别的人才政策。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按以下程序:

(一)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济源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员名单进行研究认定,并在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颁证。公示无异议的,颁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济源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五)入库。经认定的人才及时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

第五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智汇济源”人才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和服务保障。其中,刚性新引进人才(2018年1月1日后)创新创业项目通过评审的,享受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和工作生活待遇;没有项目或项目未通过评审的,只享受工作、生活待遇。现有人才(2017年12月31日前)其创新创业项目通过评审的,享受相应创新创业扶持政策(不含工作生活待遇)。2017年12月31日前引进到我市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按我市以往人才政策应享受有关工作生活待遇但未享受的人员,经认定后可享受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政策。

第十条  我市刚性引进或培育并经认定的A类、B类、C类人才奖励资金自认定年度起,按3:3:4比例于任期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分三次拨付。第一年奖励资金于认定后即行拨付。第三、第五年奖励资金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于当年5月、10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认定、申请和考核情况,将奖励资金发放名单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进行拨付。经认定符合发放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提交市财政局按月及时发放;在济首次购房补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购房补贴有关政策落实。

第十一条  对按照本办法认定的柔性引进人才,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济源市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签订《济源市人才智力柔性引进协议书》,按类别和规定享受生活补贴、工作助手、工作用车、配偶子女安置和就医政策。其中生活补贴以实际在济工作天数折算成月份发放,不足整月的部分,按比例发放。

第六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认定人才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我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对高层次人才信息库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重点考核业绩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养等内容。对离开济源或不再与引进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以及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济源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请参加人才分类认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济源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资格及相关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管理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四)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资格的情形。

因第(一)、(二)项情形被取消资格的,今后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严禁签订虚假协议,对弄虚作假的,将追缴已享受的补贴,对拒不返还补贴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