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便于更好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要求,现对《通知》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1年11月,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文件),统一了失业保险转移接续规定、流程和费用划转标准,上线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要求各地加快办理转移接续相关事宜。为此,我们根据人社部相关文件,依据我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印发的《河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本《通知》。
二、主要政策内容
《通知》对适用范围、个人省内转移、个人跨省转移、单位成建制跨省转移、其它事项等五个方面进行明确,对我省参保人员如何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将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和失业人员分类纳入。对失业人员范围做了详细划定。
二是关于省内转移接续政策。明确了参保人员省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有关要求。
三是关于跨省转移接续政策。规定适用范围、规范办理流程、明确工作责任,阐述了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标准、时限和计算办法。
四是关于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省转移。规范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需要提供的材料和经办流程。
五是其他事项。明确转移人员身份认定,文件实施日期以及责任单位。
三、政策创新特点
一是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7号),对参保人员省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二是根据《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文件),对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相关规定、经办要求、费用划转、信息处理等内容进行更详尽的阐述。
三是对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省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对之前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汇总并再次明确。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