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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1-04-20

豫人社办〔20218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1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照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14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1年至2022430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截至202012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三、20211月至20216月全省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4925/月,下限为2745/月,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分别为2657/月、2693/月和2555/月。2021缴费年度(20217月至20226)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原则上按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在2020712月份自愿缓缴的月度可于2021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2021年新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补缴2020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得以事后补缴2020年以前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五、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保费征收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参保的合法权益。

  六、参保单位补缴20202月至12月期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时,在确定其应缴费额时,可根据费款所属月份、单位类型等具体情况,按照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执行。各地要督促缓缴单位做好缓缴期满后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工作。缓缴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从缓缴期满次月起,纳入正常的欠费管理。因调整参保单位划型类型对其单位缴费部分予以补收的,不计征滞纳金。

  七、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