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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暨追缴多领冒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日期:2021-08-3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区将对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惩治,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金。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

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或领取遗属补助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当月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死亡当月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服务所报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当月向负责支付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在死亡的当月向负责支付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因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领取人应予以退回。

三、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刑罚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在服刑当月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服务所报告服刑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法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丧葬费。因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领取人应予以退回。

四、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在待遇领取人条件变化后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以退回:(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经人社部门稽核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五、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情形如下:

(一)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利用两个或多个身份信息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退,重复领取的待遇应予以退回。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有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上述情形出现的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予以退回。

(三)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退回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向非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

(四)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但不得全额重复领取,多领的待遇应予以退回。

(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养老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重复领取的,应予以退回。

(六)符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丧葬补助金,重复领取的,应予以退回。

(七)社会中介机构及用人单位违法违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及其它企业用人单位以收取信息费、咨询费、服务费、培训费等名义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认定并责令退回。

六、违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应予以退回。其他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的,已经领取的应予以退回。

七、涉嫌违法违规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自出现应予以退回情形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足额退回。经责令退回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监督举报咨询电话:

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391-6630963

济源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局           0391-6808085

济源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0391-6630985

济源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   0391-6636905

济源市失业保险处                   0391-6636216

济源市工伤保险经办筹备组           0391-6619983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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