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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1年济源示范区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1-05-21
 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号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和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办法的通知》(豫社保〔201912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示范区2021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济源示范区参加机关事业和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

已参保单位41日至630日期间新增参保人员,在办理新增参保业务时,直接填报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和使用

(一)申报2021年度缴费基数,制定20217月份征缴计划。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个人2021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指职工本人2020年内应该发放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项目)。

2020年度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2020年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2020年内在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2021年度新进入(含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以起薪工作申报2020年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数额指本人上年度实发月平均工资额(包含:奖金、补助等)。

(三)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20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按全省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

(四)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同期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使用同一缴费工资基数。

(六)参保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计口径申报,申报的缴费基数审核通过后,本年度内不再允许更改。

 三、申报时间及申报方式

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610日前。

方式:1.网厅申报。已办理CA证书并开通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的参保单位,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地址http://222.143.34.121,依次点击“单位业务”-“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在“批量职工工资申报”中选择“机关事业险种”或“企业险种范围”,点击“模板下载”按钮,导出本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数据库;

2.未办理CA证书的参保单位到第二行政区四号楼二楼204室导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文件(EXCEL格式)进行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引导参保企业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3.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和大厅受理两种方式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

四、网上申报资料

(一)企业参保单位网上上传资料

1.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2.上传《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明细表》(见附件3),需经本人签字并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3.按网厅系统要求上传其他相应材料。

(二)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网上上传资料

1.按网厅系统要求上传相应材料,并提供以下资料;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工作人员2021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数据库。

3.加盖单位印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收入申报表》(见附件1),单位应另留存一份经职工签字确认的该《申报表》备查。

4.提供其2020年度工资变动审批表。报送至示范区人社局427室。

五、有关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报的,应填报的《申报表》(附件1)及《明细表》(附件3),需经职工本人签字并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上传信息系统,社保经办机构方可进行办理。参保单位按本次申报对象填写“上年度平均工资”栏,如发现标准申报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有误,不得直接修改,先按原信息填报,次月并另行填制《河南省人员信息变更表》到第二行政区四号楼二楼204室进行受理变更业务。

(二)参保单位录入本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精确到元,不足一元的四舍五入。

(三)缴费工资申报核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尽早做好统筹协调和部署安排。对逾期未申报的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将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核定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六、其他事项

今后如无变动事项,不再另行通知,请各参保单位应在每年5月初按照本通知要求申报缴费基数计算工作。

机关事业经办咨询电话:6636903联系人:苗 琳

企业经办咨询电话:6698084联系人:李建民

失业经办咨询电话:6935800联系人:孔迎风

工伤经办咨询电话:6619983联系人:张二伟

大 厅 服 务 电话:6630306联系人:卫亚菲

CA公司证书办理联系电话:

华测公司 李林静 13007655952

信安公司 王总会 15538093612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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