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是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力量。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建设,是完善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提高劳动关系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河南省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建设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和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促进劳企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主要分布在企业、调解机构、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地方行业工会、各类相关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该职业共设四个技能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
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是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和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调查和研究、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咨询、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服务、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薪酬分配和集体协商指导、劳动关系形势分析研判、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心理疏导等协调劳动关系服务的各类社会组织。
二、量化建设目标
按照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要求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需要,以打造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和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为抓手,通过政策引导、服务指导、培训提升和评价激励,在全省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知识精、工作能力强、持有技能等级评价证书的专业化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培育一批竞争力强、服务质量好、知名度高,有一定影响力的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力争2023年底前,全省大中型企业配备至少1名劳动关系协调员,各级人社、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分别配备至少1名劳动关系协调员,每个街道(乡镇)、园区至少配备1名劳动关系协调员,基本覆盖辖区小微企业。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和社会组织在劳动用工指导、劳动法规政策宣传、企业规章制度完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及防范化解等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持续提升其能力素质和综合服务水平。
三、强化工作措施
(一)大力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培训和等级评价
各地要按照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的要求,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符合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力争全省年培训人数不低于10000人(2022年不低于3000人),提升从业者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对符合职业培训补贴发放条件的对象,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且取得相应等级评价证书的,要按照“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的有关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补贴。不符合职业培训补贴发放条件的群体,愿意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和评价的,要通过市场化的方法,积极提供培训、评价服务,确保培训服务全覆盖。
打造劳动关系协调员品牌,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省厅从全省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机构中,优选具有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员评价资质的社会评价机构,加强评价监管,强化质量管控,高质量打造劳动关系协调员品牌,为“和谐中原”提供技术支撑。支持优选的评价机构以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信息备案的方式在全省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其在各市开展评价的人数计入评价地的任务),加快形成标准统一、质量统一、证书统一的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
先行开展试点,分级稳步推进。根据我省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的原则要求,省厅依托前述优选出的社会评价机构开展一、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员试点培训和评价,评价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与其合作的培训机构,打造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评价规范化流程,试点培训和评价所需资金从省级相应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各市地比照省厅做法,进行三级以下试点培训和评价,待取得经验后,分级稳步推进。
(二)不断强化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
2022年河南省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竞赛将于三至四季度首次举办。各地要广泛宣传动员,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通过多种形式选拔优秀选手参加比赛,展示我省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风采。要创新思维,大胆探索,努力把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竞赛列入本市竞赛计划,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劳动关系协调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提高全社会培养和使用劳动关系协调员的意识。要指导用人单位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建立多职级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形成与职业技能等级相对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对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协调师,要落实相应的薪酬待遇。同时,要积极探索完善协调员队伍管理办法、激发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培育成长等各种措施,有力推进本地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促进本地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发展。
(三)选树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和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
为充分发挥专业化骨干队伍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协调劳动关系专业队伍和组织建设,省厅明确了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和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的有关要求(见附件)。各地要以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和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选树为抓手,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培训指导,不断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发挥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力。各地每年可选树5至10名劳动关系协调员先进典型和至少1家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先进典型,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省三方办通过竞赛或评比的方法从中择优选树一批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和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
(四)加强对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指导服务
各地要依托“金保工程”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数据库,动态掌握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员构成及分布情况。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制度措施,及时了解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情况。要建立协调员学习交流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劳动用工问题研讨、企业用工管理经验交流等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员之间相互交流借鉴,指导劳动关系协调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通过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员更好发挥劳动关系协调作用,推动辖区内各类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完善工作机制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协调员队伍建设对于促进本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协调员队伍建设工作作为今后一定时期的重点工作,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制定推进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工作实效。
(二)抓好协同,合力推进。各地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作用,共同抓好协调劳动关系组织和队伍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各相关处室要相互配合,共同发力,协同推动工作开展。要紧紧围绕“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中心工作,用好相关激励和补贴政策,打造我省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为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落实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技能竞赛等激励措施,增强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大力宣传国家和我省关于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发展通道以及日常管理服务措施,激励其不断自我成长自我提高。要大力宣传劳动关系协调员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在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经营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规政策、防范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企业正确认识,在社会上营造不断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有利氛围。
联 系 人:孙晓宙(劳动关系处),张 伟(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0371-69690129,0371-69690328
附件:1.选树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有关要求
2.选树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有关要求
2022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
附件1
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选树要求
一、选树范围
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证书,且具备一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人员(2022年还包括各类组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中未持有证书但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以及劳动关系协调相关专业的学生)。
二、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党的政策方针、路线。具备较强专业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重大违法和失信惩戒记录。
三、工作能力和实绩要求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荐为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
(一)在宣传推动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监测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推动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二)积极参与企业规章制度修订完善,落实劳动标准和劳动保障政策,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在创新劳动关系政策措施和协调手段,有效处置重大劳动关系事件和问题,积极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前瞻性、专题性研究分析,促进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在指导本地区小微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降低劳动纠纷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在推进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方面业绩突出等。
(六)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竞赛奖项或省级以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称号的。
附件2
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选树要求
一、选树范围
依法注册,配备至少3名持证劳动关系协调员,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各类企业或组织。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是指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为集体协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沟通、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处理以及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劳动合同管理、薪酬分配等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二、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政策方针、路线;严格遵守和落实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具备开展工作的相应设施、人员和专业能力;近三年来无重大违法和失信惩戒记录。
三、工作能力和实绩要求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荐为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
(一)在为企业提供劳动、薪酬分配指导和服务、开展集体协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以及化解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较多成功案例。
(二)在推动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较为成熟的工作模式和制度。
(三)承接政府、工会等购买服务,参加提供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产品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四)其他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方面业绩突出,具有示范作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