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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4-01-12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文件要求,从202411日起,济源示范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6元/小时。为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是指在同一用人单位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劳动者。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是指以小时计酬,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劳动者。

三、根据《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四)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四、根据《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一)采用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按月为周期支付工资;

(二)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可以按周、日、小时等周期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采用法定货币形式,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等替代支付。

五、各用人单位根据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合理确定本单位基本工资水平,所确定的最低基本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济源示范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济源示范区最低工资标准。

六、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强化监督检查,根据劳动者举报、投诉或者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济源示范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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