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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协同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2-12-30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用人单位:

为充分贯彻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和劳动人事仲裁“准司法”两种资源优势,落实关于劳动争议“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提升示范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能力水平,实现优势互补、协同联动,为劳动者提供最便捷的维权途径,最大程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沟通交流衔接机制

(一)落实首问负责制。强化业务培训,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仲裁部门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监察、仲裁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来电来访人员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全部要求和所需提交全部材料,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仲裁部门具体职责及时转交当事人材料。

(二)建立一站式受理制。以法定受案范围为依据,以劳动者自愿选择为原则,设立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仲裁联合值班服务窗口,一站式受理申请劳动保障违法举报投诉、劳动仲裁事项。明确告知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的性质、职能、时效、程序、后果及风险等,根据当事人具体诉求情况,及时分流至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仲裁部门办理。

(三)明确案件管辖分工。对于管辖范围交叉的案件,本着妥善快速化解矛盾原则,按照职能优势分工协作。原则上,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维权途径,对于当事人意愿不明确的,违法案件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主动查处,经调查后认为确有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的,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二、建立信息互通互联机制

(一)实行信息共享。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部门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完善工作流程,共享案件材料及信息数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互相查询、借阅、复制案卷材料。工作中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劳动仲裁部门可以委托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取证;劳动监察执法涉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争议等问题,引导劳动者至劳动仲裁部门解决。

(二)加强信息通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过程中遇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仲裁案件隐患的,要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通报预警。劳动仲裁部门在处理案件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三)实现事实互认。落实案件生效处理结果相互认可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或者劳动仲裁部门依法取得的证据,另一部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劳动保障监察或者劳动仲裁部门依法查证的事实,另一部门可以直接予以认可(有相反证据或者事实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建立联合会商调解机制

(一)开展联合会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可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负责人提议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重要案件信息和风险隐患情况,共同研究疑难复杂典型案例,分析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统一法律政策适用标准。

(二)强化联合调解。涉及重大、疑难或者群体性案件处理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部门应按照上级部门和本级党组织的统一安排成立工作专班,依照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等应急预案,及时果断介入,组织开展联合调解处置,发挥协同优势,妥善处理争议矛盾。

(三)实施协同服务。建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部门协同服务企业工作机制,通过联合开展劳动保障法律培训、政策宣传等送法讲企业志愿服务活动,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协商工作,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提升企业依法用工和自主解决劳动纠纷能力。

四、建立联合行动机制

(一)助力农民工快速维权。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当事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的,发挥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机制作用,实现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农民工依法投诉举报的,启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快速处理。重点加强“两节”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劳动仲裁部门要积极协助劳动监察部门开展“‘两节’案件百日攻坚”行动,助力治欠保支工作高效全面开展。实现农民工工资维权“工资保证金托底、预防、预警、举报、仲裁、执法”多位一体的闭环服务。

(二)开展联合培训。在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时,有计划地安排部分劳动仲裁工作人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培养一部分兼职仲裁员和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充实整合工作力量,提升联动工作质效。

(三)强化联合应急处置。完善应急处置预案,遇有重大、疑难或者群体性、突发性案件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劳动仲裁部门应适时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执法查纠与仲裁维权并重,可采取联合会诊、约谈指导、函询建议等方式,开展联合应急协作处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202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