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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 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3-04-07

各相关单位:

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柔性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对于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九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人民至上、源头治理、创新发展、灵活高效的原则,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升协商调解能力,切实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通过持续加强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基本实现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数量在争议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主要举措

(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

1.加强劳动保障政策法律宣传。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通过座谈会、主题沙龙、政企交流活动、业务培训班等形式,做好企业人力资源、工会人员劳动保障政策法律培训。充分利用庭审观摩、短视频、直播、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等,丰富宣传方式方法,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普法宣传精准服务。

2.完善便民利企沟通协调机制。健全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活动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面对面指导帮助企业排查化解争议隐患和法律风险。常态化开展党员干部走访企业活动,及时汇总梳理企业需求、建议编制定成问题清单,按照分类管理、部门联动、责任到人的原则编制任务清单,根据落实情况和解决结果建立结果清单,为企业提供清单式服务和指导。科学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用人单位网络通讯组群,及时线上答疑解惑、宣传政策和发布工作动态。

3.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协助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做好劳动关系治理、争议协商调解等工作,以党建引领劳动关系发展。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风险自查自纠机制,定期评估劳动用工风险。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律师、法律顾问职能作用,通过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

4.加强争议风险监测预警。通过定期统计分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以及税费缴纳、社保缴费、投诉举报、信访处理、社会舆情等反映劳动关系运行状况的数据信息,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聚焦“双节”、“两会”等重要时间节点,做好农民工和劳务派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的劳动人事争议监测预警,建立风险台账,制定应对工作预案。

5.加强争议隐患排查化解。根据政策形势变化、突发公共事件等,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清单,做好隐患排查、提前介入、对点联系等工作,主动发现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充分利用好调解建议书和仲裁建议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意见书及司法建议书等,共同加强劳动用工指导,履行好“抓前端、治未病”的预防功能。

6.加强重大争议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应急工作预案,根据争议涉及人数、可控性、严重性、影响范围等,进行预警分类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于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要第一时间响应,最大限度将风险化解在基层。

(二)强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和解

7.指导建立内部协商机制。培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意识,推动用人单位以设立负责人接待日、召开劳资恳谈会、开通热线电话或电子邮箱、设立意见箱、组件网络通讯组群等方式,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优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流程,认真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

8.协助开展争议协商。工会组织统筹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等资源力量,推动健全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做好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等工作,推动双方通过申诉、协商解决争议。企业代表组织要指导企业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程序。

9.强化和解协议履行和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达成一致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引导签订和解协议,并推动和解协议履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可在仲裁办案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为达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仲裁、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均同意的除外。

(三)做实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

10.推动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已成立工会的企业一般应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尚未成立工会的要将工会组建与调解组织建设同步推进。力争到2027年底,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车间、工段、班组普遍设立调解小组,小微型企业普遍配置调解员。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熟悉内部运营规则和劳动者情况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同时,推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强调解组织建设,有条件的主管部门也可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和用工行为。

11.加强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工会组织应设立或与人社部门联合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室,并可在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站,有条件的安排专人入驻开展争议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推进行业商(协)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重点推进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新业态等行业、领域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在劳动争议多发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商圈、写字楼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调解组织优势,积极化解劳动争议、协同社会治理。

12.完善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调”体系。巩固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主阵地,探索发挥综治矛调中心作用,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工作。在劳动争议多发的村(社区),依托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工作站,在零工驿站、爱心驿站等提供调解服务,就近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13.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依法将劳动争议纳入调解范围,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加大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力度。

14.打造创建调解工作特色品牌。持续、分级打造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发挥典型引领作用。鼓励创建个性化调解工作室,总结复制推广具有特色的调解工作方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打造民间调解中心。

15.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分级分类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指导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办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加大督促调解协议履行力度,加强对当事人履约能力评估,达成调解协议后向当事人发放履行告知书。总结、推广调解组织在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和特色做法,发挥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示范引领作用,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

(四)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联动工作体系

16.建立“五调联动”工作机制。在党工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的工作沟通,推进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应急联处,建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会调解、仲裁调解“五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17.推进“一站式”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仲裁等内部协同联动,建立“一站式”劳动保障维权中心,集中受理劳动保障维权事项,推动政策咨询、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分类处置、结果反馈等有效衔接,实现劳动保障维权“一门”受理、“一站”办结。

18.推进“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畅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工会调解对接机制,落实仲裁案件委托调解制度,总工会给予一定的资金解决调解员办案补助。

19.参与综治矛调中心建设。各相关部门要主动融入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的综治中心,向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派驻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与联动化解、提供业务支持,做好人员、经费、场所、设备等保障工作。

20.加强调解与仲裁衔接。建立仲裁员包片联系调解组织名册,做好仲裁员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及调解员的传、帮、带工作,对部分疑难、重大调解案件提前介入、协助调解。落实简易调解、委托调解、调解书仲裁审查等制度,引导当事人及时调解、及时巩固调解成果,提高调解组织公信力。复制推广劳动争议速裁改革经验做法,实施案件分类处理、繁简分流,提高争议处理效率。

21.加强调解与诉讼衔接。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依法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支付令制度。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

(五)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能力

22.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管理制度,规范调解员聘任、培训、考核及退出等管理行为,做好调解员证件登记发放。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广泛吸纳法学专家、仲裁员、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等专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调解工作。探索建立法学专业大学生参加调解工作见习制度。加强调解员业务培训,提升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处理化解纠纷的能力。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参与调解化解重大疑难复杂劳动人事争议。

23.提升智能化水平。推进数字技术与协商调解深度融合,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整合运用各类大数据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情况分析研判。完善网络平台和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调解功能,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实现协商调解向智能化不断迈进。

三、加强保障

24.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各部门要把做好协商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评选表彰示范创建的重要考虑因素,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5.明确工作责任。政法委要将劳动人事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考评标准,完善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人社局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中的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调解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完善调解成效考核评价机制。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司法局要指导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员劳动法律政策知识培训,鼓励、引导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指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降低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劳动者协商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竭诚服务劳动者。工商联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

26.切实保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经费预算,对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能。

济源示范区党工委政法委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济源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

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济源示范区司法局

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源示范区总工会

济源示范区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