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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济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日期:2023-02-16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济源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妥善化解劳动人事纠纷,全面提升仲裁员、审判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业务能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进一步形成解决争议合力,提升裁审效能,增强仲裁和诉讼公信力,促进济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建立裁审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近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案件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裁审分歧反馈等问题。

(二)建立案件办理协同制度。加强研讨和交流,双方在联席会议的基础上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共同学习劳动领域新法规、领会新政策,研讨理论和实践的前沿动态,以达到提高理论素养、积累工作经验的目的。对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深入剖析问题本质,探讨法律理解,统一处理方法,以减少分歧,从而减轻当事人维权成本。

(三)建立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制度。共同研讨、分析疑难复杂案件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联动化解纠纷。加强信息通报和稳控对接,对证据的认定、事实的查明、法律标准的适用等方面进行交流。及时总结汇集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服务争议当事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三、优化裁审衔接工作程序

(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市人民法院要做好本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结果的反馈尤其是审理和仲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逐步探索建立电子阅卷制度实现案件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二)畅通裁审衔接办理对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后未能如期履行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及时督促、提示并告知不履行的后果。对经督促仍不履行的,或发现当事人有逃避债务、隐蔽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依申请及时启动执行程序,对涉及集体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指定专门执行团队执行,加大执行力度,加快执行进度。在仲裁阶段,被申请人可能有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将案件审理相关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

(三)建立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沟通预警机制。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及劳动者30人以上、案情疑难复杂或存在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应认真排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或其他恶性事件的因素,做好争议预警,加强信息通报和稳控对接,联动化解纠纷。

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源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