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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示范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2-04-26

各有关单位: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特别是贫困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处理各类涉疫情劳动人事争议,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劳动者对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5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5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仲裁院要充分发挥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专业优势,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在仲裁院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提升规范化服务水平。仲裁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拨打12345”市长热线、“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法律问题或者关注济源市掌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咨询,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和困难职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要在仲裁院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法律援助窗口,公示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和工作流程等信息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完善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事项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监督等工作流程。

财政部门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济源示范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158号)有关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

二、逐步扩大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范围。在执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逐步覆盖低收入劳动者,重点做好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并配合仲裁院开展法律知识宣讲、以案释法等活动,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

三、进一步规范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程序对来访咨询群众,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待人员应当登记受援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受援人法律诉求,对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指导其申请法律援助;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受援人提出法律建议;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告知受援人应咨询的部门或渠道。

四、健全便民服务机制。简化审查程序,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和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女职工等重点服务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加快办理进度,当日受理、当日转交。对情况紧急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交申请材料、补办相关手续。

五、加强组织领导。将开展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工作来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对接,形成工作合力。应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监督管理,对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履行职责、服务质量、工作绩效、规范化建设等加强指导监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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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