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8〕26号)文件精神,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元/小时,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是指在同一用人单位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就业劳动者。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是指以小时计酬,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劳动者。
三、根据《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四)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四、根据《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一)采用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按月为周期支付工资;
(二)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可以按周、日、小时等周期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采用法定货币形式,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劵等替代支付。
五、各用人单位接到通知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并根据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合理确定本单位基本工资水平,所确定的最低基本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内向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者举报、投诉或者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