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j_ztlogo.png
优化营商环境  »  劳动关系  »  示范区政策
关于印发《规范企业工作时间政策指引》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1-10-28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形成了《规范企业工作时间政策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20211028

规范企业工作时间政策指引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经期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限

1.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可以按批准的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日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1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3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3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十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标准为七元。

四、计算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基数的确定原则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项)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应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计发标准。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上年度月工资(即实得工资总额扣除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和物价补贴、伙食补贴、劳动保护补贴等各项福利性的补贴)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