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公告送达工作,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公告送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18号)等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实际,现制定济源示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公告送达工作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前款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公告送达的,可以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市级以上报刊或者济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发布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用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
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的,应当说明仲裁申请书要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说明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开庭通知的,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裁决书、决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决或决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还应当说明起诉或申请撤销权利、起诉或申请撤销的期限和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调解书不得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五、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并附存于卷宗。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公告的,应当将登载该公告的版面,附存于卷宗。在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公告的,应及时截图打印成书面材料,附存于卷宗。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