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积极推动示范区零工市场的建设,规范零工市场的管理,现将《济源示范区零工市场(驿站)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15日
济源示范区零工市场(驿站)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零工市场(驿站)规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就业需求,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促进大龄和困难人群实现就业,适应疫情常态化劳务市场新变化、新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零工,系指劳动者利用个人技能或体力对居民、个体工商业户、民营(私营)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服务性劳动的短期劳务行为。
第三条 凡在示范区行政区域内通过零工市场(驿站)择业求职的劳务人员及从事零工劳务介绍活动的机构,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零工市场(驿站)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工市场的规划、备案、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
第五条 零工市场(驿站)的服务原则:便民利民、公益服务、有求必应、长效规范。
第六条 零工市场(驿站)主要是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招工候工、现场招聘、用工信息推介、用工人员匹配、技能培训、政策咨询、权益保障等免费公益性服务,针对季节工、小时工等及时提供劳务服务信息,并按需不定期举办小型零工专场招聘会。
第七条 开办零工市场(驿站)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二)有信息发布和信息交流场地和设施;
(三)有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
(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五)有一定数量的熟悉劳动政策、业务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开办零工市场(驿站),填写《济源示范区开办零工市场(驿站)备案表》须经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可从事零工介绍活动。
第九条 零工市场(驿站)服务范围:
(一)为用人单位(个人)和劳务人员办理用人或求职登记;
(二)为零工和用工对象双方洽谈提供服务;
(三)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失业再就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
(四)为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及企事业单位介绍推荐用工服务。
第十条 零工市场(驿站)不得有违反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二)不得为女性劳务者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职业;
(三)不得以暴力、胁迫或欺骗等手段强迫劳动;
(四)不得提供虚假劳务信息;
(五)不得对残疾人或其他打工者进行歧视;
(六)其他违反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零工人员进入零工市场(驿站)须持下列手续:
(一)零工人员的《身份证》;
(二)本市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
(三)各类技能人员的技能证书。
第十二条 零工人员进入市场交易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成交后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三条 零工市场(驿站)应主动指导用工单位合法用工,指导双方用工达成协议,及时协调双方矛盾纠纷,用工单位、零工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在市场内有欺行霸市、打架斗殴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零工市场(驿站)应主动指导用工单位合法用工。出现其他违反劳动用工法律法规行为的,劳动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平台参与运营零工市场(驿站),鼓励镇、街道办事处、商贸区、社区培育和发展特色零工驿站,就近服务各类特色用工需求。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资源,发挥网络服务平台作用,鼓励发展线上零工市场,制定零工市场(驿站)“网络图”,共享用工岗位信息服务。支持鼓励开发手机APP小程序等新零工信息渠道,进行网上招工找活儿“点对点”精准对接,形成线上线下服务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济源示范区开办零工市场(驿站)备案表
单位(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
零工市场 (驿站)名称 | |||||
所在位置 | |||||
场所面积 |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
从业人员人数 | 从业人员资质 | ||||
业务范围 | |||||
备案机关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