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区直重点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济源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25日
济源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规范有序开展济源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建立健全济源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43号),结合济源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在济源示范区范围内有组织开展的各类群众性竞技活动。
第三条 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教育体育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组成济源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组织竞赛活动,完善竞赛工作机制,促进竞赛活动规范健康有序开展。济源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示范区竞赛办),办公室设在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竞赛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编制竞赛工作的年度预算、年度竞赛计划,制定竞赛各项工作支持政策;
(二)审核列入年度竞赛计划的实施方案,监督检查竞赛实施过程,评估竞赛实施效果,落实评选表彰活动;
(三)不断修订和完善竞赛工作的各类制度,建立竞赛工作人员资源库,并做好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平台对接工作,实现竞赛工作人员资源共享,不断加强和完善济源示范区竞赛工作人员队伍数据库建设;
(四)开展竞赛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竞赛效果运用,对竞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四条 竞赛分为示范区职业技能大赛、示范区级行业竞赛、示范区级专项竞赛。
示范区职业技能大赛。是指由示范区管委会主办,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实施的区级最高规格竞赛,冠名“济源示范区第××届职业技能大赛”,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
示范区级行业竞赛分为一类赛、二类赛。一类赛是指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区管委会各部门举办的竞赛活动,冠名“济源示范区××年(或第×届)××(行业、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赛”。二类赛是指由区管委会各部门(行业、大型企业)组织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冠名“济源示范区××年(或第×届)××(企业、行业、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赛”。
示范区级专项竞赛。是指由区管委会各部门、行业企业或职业院校等单位承办,列入国家或省级年度竞赛计划的竞赛,举办地在济源示范区内。
第五条 示范区职业技能大赛每个职业(工种)同一组别的决赛人数不少于30%;示范区级行业竞赛每个职业(工种)同一组别的决赛人数不少于15%。
第六条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职业(技工)院校、行业企业应积极建立完善本系统竞赛体系。加强竞赛工作人员队伍和竞赛信息化建设,为竞赛提供人才支撑和技术保障。
第七条 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是竞赛的重要基础。鼓励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职业(技工)院校、行业企业等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练兵比武活动。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八条 申请举办竞赛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竞赛相适应的专家队伍;
(四)具备开展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
(五)具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九条 示范区各类竞赛实行计划申报、审查发布等程序。
(一)计划申报。主办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向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备案下一年度竞赛计划,主要包括:竞赛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工作职责、竞赛项目或职业(工种)、规模、时间、地点、基本原则、竞赛细则和技术文件编制及竞赛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和安保工作方案、竞赛违规及仲裁方案、奖励政策、经费预算等。
(二)审查发布。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单位申报的年度竞赛计划进行汇总后,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专业评审。按照重点支持行业、竞赛重要程度及规模等进行综合评议,拟订年度竞赛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备案内容组织实施,确需变更备案内容或取消竞赛的,应提前一周报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变更调整备案,并做好相应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履行监管责任,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对竞赛全过程进行监管。竞赛可邀请公证部门或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竞赛全程予以监督。对在竞赛举办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投诉举报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安排部署整体工作。竞赛组织委员会下设综合、技术、宣传、监督仲裁等工作部门,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举办竞赛一般包括赛前准备、集中比赛、赛后总结等环节。
第十四条 赛前准备一般包括选手报名、组建专家组和裁判组、试题命制等工作。
选手应当符合规定的参赛条件。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原技能大奖”“中原技能大师”“河南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示范区级竞赛。示范区选拔参加国家、省级以上竞赛选手时,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专家组成员、裁判组成员从示范区相关单位中由竞赛管理委员会或示范区竞赛办进行选取,分别设组长、裁判长各一名,负责竞赛规程制定、试题命制、赛项执裁、成绩评判、技术点评等工作。
竞赛试题原则上按照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命制,以实际操作为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理论知识。试题分为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两部分的,实际操作部分分值应占70%以上。
第十五条 集中比赛一般包括开幕式、比赛、技术点评、闭幕式等活动。
开幕式主要包括奏唱国歌、裁判员代表宣誓、选手代表宣誓等事项。比赛主要包括实际操作比赛、成绩评判等事项。闭幕式主要包括技术点评、宣布成绩、颁奖等事项。
鼓励主办单位同期开展技能展演、论坛等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示范区竞赛办提交竞赛总结和相关资料,及时印发竞赛结果通知,落实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赛事组织、安全防护、奖励兑现、成果转化等工作。
各类竞赛各个项目举办场地,须满足相应等级竞赛办赛要求,设施设备优良,后勤保障有力,安全保卫到位,宣传氛围浓厚。
参赛选手应当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文明参赛。专家、裁判、监督仲裁、领队、指导教师(教练)等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比赛进程和结果。
第五章 竞赛经费
第十八条 竞赛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就业补助资金等财政资金,工会经费,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出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冠名、广告宣传等资金,社会赞助、捐赠等其他资金。以上资金用于竞赛运转、赛项补贴、集训和奖金等开支。
示范区管委会主办、纳入示范区年度竞赛计划、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示范区职业技能大赛、示范区级行业一类赛,所需经费由示范区财政给予支持。一次性竞赛补贴标准为:示范区职业技能大赛每个赛项10万元,示范区行业一类赛每个赛项5万元。不足部分由主办、承办(协办)单位自筹解决。不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竞赛项目,经费由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九条 竞赛经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多元筹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效率”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财政金融、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政策激励
第二十条 竞赛合理设置选手个人奖项,各赛项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选手的50%。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职业技能大赛前5名、示范区级行业一类赛前3名选手,由主办单位报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授予“济源示范区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或奖章。对符合“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申报条件的选手,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组织申报,由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条件的选手,由主办单位负责办理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事宜。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将竞赛成绩与绩效考核、工资福利等挂钩。事业单位参赛人员在省级以上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予以奖励。世赛获奖者、国赛金牌获得者纳入事业单位招聘“绿色”通道,可适用人才编制政策,按规定办理入编入岗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练本人或其指导的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直接参加职称晋升评审。可优先参加各级各类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且不受单位推荐名额限制。
成绩特别突出是指代表国家参加世赛、获得国赛前三名、获得全国行业一类赛或国家级专项竞赛第一名。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国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和专家教练团队参照国家相应标准给予奖励。
对获得示范区职业技能大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奖励。
对获得示范区级行业一类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已获得示范区比赛奖励的选手在国家、省同一类赛事中再次取得前三名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竞赛办应当每年度对在选手培养、竞赛组织实施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