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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贫困劳动力乡村公益性岗位二次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1-08-27
 各相关镇: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现更加充分就业,根据《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4 号)文件规定,按照示范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求,现就2021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到期人员二次安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主要安置 16 周岁以上男65周岁(女60周岁)以下、2021年乡村公益性岗位期满且存在返贫风险、有劳动能力并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贫困家庭劳动力。

二、安置措施

(一)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应积极向企业推荐就业,力争单位就业。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吸纳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申请一次吸纳就业补贴。

(二)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有完全劳动能力的且“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人员,可由所在镇政府开发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并签订不超过一年期的劳务协议,给予标准为1600/月岗位补贴,同时,按规定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三)16周岁以上65周岁(女60周岁)以下的弱劳力、半劳力可由所在镇政府开发为乡村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制计算补贴标准,并签订不超过一年期的劳务协议,给予标准为不得超过1000/月岗位补贴,同时,按规定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三、开发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村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研究,公示不少于5天;

(三)公示结束后,村组织填写《贫困劳动力乡村公益性岗位二次安置申请表》,报所在辖区人社所进行审核;

(四)辖区人社所审核后,报所在镇党委政府进行研究。同意后报示范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第二行政区四号楼26号窗口)。

四、岗位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坚持“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对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确定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将其考勤情况和工作表现作为支付劳动报酬、岗位补贴的依据。

(二)镇党委政府按照实际出勤情况,按月造资,每月底前将岗位补贴申请表送辖区人社所。考核不合格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取消其岗位资格,由财政部门停发其岗位补贴,不再作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三)辖区人社所负责每周至少抽查一个村公益性岗位的考勤和在岗情况并如实记录;负责对岗位补贴审核并按时(每月5日前)报送。

(四)人社局公益性岗位管理部门实行不定期检查,做到每季度有抽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并要求及时整改,严禁公益性岗位人员“失控失管、替岗空岗”现象发生,发现替岗空岗的,解除劳务协议。对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要依法依纪进行追责。

联系人:田争光   13569113081

        王书伟   15238725588

 

附件:贫困劳动力乡村公益性岗位二次安置申请表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济源示范区乡村振兴局

附件

贫困劳动力乡村公益性岗位二次安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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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村支

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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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镇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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