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管人社办〔2021〕55号 |
关于落实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
信息采集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数据质量,降低失真比例,进一步做好济源示范区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城镇新增就业年度目标任务,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47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费补贴标准
借鉴其他地市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补贴标准,济源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信息采集费补贴标准为10元/人。
二、信息采集费补助适用对象
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补助适用以下对象:负责城镇新就业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的用人单位劳资人员,乡镇(街道)就业信息采集人员。
三、信息采集要求
在自然年度内申请城镇新就业人员信息采集费的机构或人员应当为新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提供新就业人员身份证、录聘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工资发放表、用人单位证明,失业人员再就业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应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47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9号)要求进行采集,填写《 年 月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汇总)表》,并及时录入人社部门“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
四、信息采集费的审核与拨付
信息采集费按季申请,按年发放,以省人社厅年终核实认定的有效数据为准。
人社部门结合“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对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信息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比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五、补助资金的管理
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属于就业专项资金,按照“谁申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录入信息系统的数据准确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一经发现,将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补助申请表
2. 年 月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汇总)表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2021年6月7日
附件1
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补助申请表
序 |
申请人或机构 |
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 以x代替) |
联系电话 |
申请人 身份类别 |
采集新就业 |
申请补 助金额 |
核准新就业 |
核准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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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机构签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负责人意见: 审核人意见:
备注:申请人身份类别分别为①用人单位劳资人员;②乡镇(街道)就业信息采集人员,在表中选填类别序号。
附件2
年 月 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
基本信息 |
就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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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学历(①研究生以上②本科③专科④高中∕中专⑤初中⑥小学) |
新就业前 |
新就业地点(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 |
新就业类型(①初次就业②失业再就业) |
新就业方式(①单位就业②个体工商户③公益性岗位安置④灵活就业) |
新就业时间(①就业登记②参加社会保险③劳动用工备案④工商登记⑤签订公益性岗位协议⑥签订劳动合同) |
新就业单位名称(灵活就业为从事工作内容) |
新就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新就业 产业 (①第一产业 ②第二产业③第三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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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章: 机构负责人签章: 填报人签章: 填报日期:
说明:(一)本表反映报告期内城镇新就业人员情况,应按新就业时间分月登记填报。(二)本表“联系电话”“学历”“新就业前人员身份”“新就业类型”“新就业方式”“新就业时间”“从事产业”项应从其备选类别中选填序号,其中“联系方式”“新就业方式”“新就业时间”要在选定序号后注明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