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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1-11-29
 各经办银行: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担保贷款规范发展,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服务创业,经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会商研究,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贷后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一是各经办银行持续防范贷款风险。防止新增逾期,有序做好存量不良贷款的清收、化解工作。强化贷后跟踪,深入贷款项目,及时了解贷款人用款情况,确保贷款真正用于创业就业,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二是各经办银行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分级授权、分类管理、分工负责,落实各级责任人,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并做好到期催收工作。三是各经办银行做好贷前告知工作。发放贷款前贷款人应签署贷款承诺书,并在贷款承诺书中约定一旦发生贷款用途不符,贷款期间注销营业执照或停止经营,在非其创业项目就业或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等行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财政不予贴息,应自行承担该行为发生后的相应利息。

    二、强化分工协作,保障资金安全。一是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简称创贷中心)通过实地核查或电话回访等方式开展贷后回访;通过河南就业创业信息系统查询贷款人是否在非其创业项目就业或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贷款人是否注销营业执照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至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和经办银行。二是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会同创贷中心经办人员加强实地抽检力度,在每季度贴息申请资料上报一个月内对贷款人合规性进行抽检。贷款人、经办银行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三是各经办银行要积极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和创贷中心抽检工作,并做好贷款和贴息资金追回工作。贷款期间一旦发现不符合贷款及贴息政策的行为,第一时间反馈至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及创贷中心。

三、完善组织实施,确保资金追缴。贷款人、经办银行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财政补贴,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贷款用于非贷款合同约定用途,如:贷款合同存续期间注销营业执照或停止经营,在非其创业项目就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等情况,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对该笔贷款贴息,由贷款人自行承担相应利息,各经办银行应及时追回贷款及贴息资金,并按规定缴回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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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金融局     济源市中心支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