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预警
高温天气-谨防中暑
高温红色预警中!
注意防暑降温!
热辣滚烫的日子里,
这份高温劳动保护指南请收好!
露天作业时间有规定
各类用人单位要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谋划、安排、调整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工作的时间。
日最高气温:40℃以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当日气温最高时段停止安排劳动者作业
日最高气温:37℃以上、40℃以下
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35℃以上、37℃以下
要采取换班轮休方式安排作业时间。
高温津贴发放有讲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发放标准: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
用人单位需牢记
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要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应当明确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相关内容,切实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C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C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示范区人社局将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规定。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物流快递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开展对有高温作业场所和户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执法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安排职工露天作业、超时加班、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以缩短工作时间为由克扣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发劳动争议、权利遭受损害和中暑等突发安全卫生事件的,可及时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劳动者可通过12333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和反映诉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