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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营商故事|超龄职工岗位上突发疾病身亡 人社局人民调解多方斡旋促和解定纷止争
来源:日期:2024-05-08

“真是太感谢劳动仲裁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了,通过你们坚持不懈的多次调解,让我父亲的事情终于圆满解决了!”这是当事人家属罗某对现场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发自内心的感谢。


一、案情介绍

2024年4月,济源示范区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关于罗某等四人(身亡职工李某的直系亲属)诉某公司一次性工亡待遇案件。工作人员及时联系了双方当事人,经核实,身亡职工李某于2023年12月到某公司工作,2024年1月29日在岗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济源示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身亡职工李某身份信息,该职工已年满60周岁,超出了仲裁受案范围,经与申请人释明,将该案件转入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人民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背靠背调解最终达成和解。


二、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经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即日支付申请人罗某等人关于李某一次性工亡待遇共计363000元。


三、案例点评

近年来,劳动过程中死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调解实践中较为常见。调解员会首先确认双方的身份,并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对案件事实进行初步的调查认定。在调解过程中,发现该案的难点在于死亡家属情绪激动,无法心平气和进行有效协商,同时,家属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稍有不慎可能会激化矛盾,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导致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


于是,调解员采用向双方深入解析此类案例,并以案释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补偿待遇:

1.丧葬补助金本人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配偶40%。

通过调解员准确定性该案法律关系,合理确定各方责任,使当事人能够进行理性自我对照,明确自己的权责,寻找到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心理上更容易接受,促成和解,妥善将劳动纠纷化解在诉前,有效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


近年来,济源示范区人社局始终秉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念,与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建立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会调解、仲裁调解“调解联动”的工作机制。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仲裁调解的补充维权途径,始终坚持将非诉挺在前面,将调解贯穿始终,覆盖全面,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