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学习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28  来源:劳动保障监察局  作者: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2017日正式公布,并确定于20205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而制定的专门法规,以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一、地方政府及行业部门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1、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2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三)行业部门

人社部门

1、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3、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4、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5、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向社会公布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6、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1、对于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建设项目,要及时进行查处,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3、按规定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没有缴存的项目,要督促缴存;对金额不足的项目,要督促补缴;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4、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5、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6、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

1、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2、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部门

1、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2、在人社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对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予以协助处理。

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

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金融机构:

1、配合人社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

2、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

二、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应当安排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否则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施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工程施工合同应保存备查。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4、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6、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7、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支付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妥善保存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备查。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订立合同、未实名登记的农民工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5、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6、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不得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7、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8、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项目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9、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四、农民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3、本人被拖欠工资时,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4、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二)义务

1、主动配合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3、妥善保管用于发放工资的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

4.注意保存出入证、上岗证、工作证等劳动用工证明,便于更好维护个人劳动权益。

5.严禁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

五、法律责任

(一)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2、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3、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二)对建设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3、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三)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3)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四)对分包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2、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政府投资项目违规行为的处理

1、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2、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将作为建设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