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 责任单位 | 抽查 时间 | |
抽取对象范围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
1 |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内部劳动保障制度制定情况;2.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情况;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情况;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遵守情况;6.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各用人单位 | 每次抽查不少于5%,根据工作需要或每年1次 | 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 2025年11月底前 |
2 | 社会保险稽核检查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第三条。 |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 各用人单位 | 每次抽查不少于5%,根据工作需要或每年1次 | 社会保险中心 | 2025年11月底前 |
3 | 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用工等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 | 1.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特别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招聘等职业中介活动检查;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检查;3.用人单位发布违法违规招聘信息行为检查;4.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劳务派遣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5.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检查。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 对信用风险等级A级经营主体,可低于法定3%降低抽查比例;对B级经营主体,按3%比例抽查;对C级经营主体,从3%至20%的比例抽查。抽查频次每年1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底前 |
索 引 号:
553150906/2025-0019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17日
标 题:
2025年度人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2025年度人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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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8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