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53150906/2018-0022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25日
标  题:
​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人社局行政机关和下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我局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及下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二)《保密法》第二、八条以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审意见后,报经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决定是否公开。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征求政府信息制作或者获取单位保密组织机构的意见后,报市政府或者保密局确定。

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确需公开的,应当先行解密或者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技术处理。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因保密审查不严,政府信息公开后造成泄密的,按照《刑法》、《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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