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未足额参保致待遇降低,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基本案情
孙某为示范区某公司职工,工作期间不慎被砸伤膝盖,经诊断为左膝关节损伤。2023年9月25日,示范区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孙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鉴定,孙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因该公司未按规定为孙某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孙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相关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案例警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需按职工实际工资足额参保,未足额缴费致工伤待遇降低的,差额由单位全额补足。参考河南省2025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3831元-19155元),若按下限参保,仅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差额就可能达数万元。更需警惕丧失劳动能力的1-4级伤残:此类职工按月领取本人工资75%-90%的伤残津贴(直至退休),差额需单位终身补足。以职工实际工资7000元、公司按下限参保为例,3级伤残月差额达2535.2元,年差额3万余元,十年30万余元,长期风险致命。“参保≠免责”,用人单位不仅要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更要按实际工资足额缴费,切勿抱有“低基数参保节省成本”的侥幸心理,否则将面临差额补足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8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