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车辆挂靠经营,被挂靠单位担工伤责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王某聘用的驾驶员,其驾驶的运营车辆以挂靠形式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日常从事货物运输业务。李某在执行运输任务途中,车辆突发侧翻事故,李某当场死亡。2025年4月24日,示范区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明确由该运输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案例警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运输公司虽未直接聘用李某,但案涉车辆挂靠于该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活动,李某系王某聘用的工作人员。因此,运输公司需全额承担李某工亡相关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项待遇总额已超100万元。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被挂靠单位是无法以“未直接聘用、无劳动关系”为由规避法定责任的,需高度重视工伤保险责任风险。建议被挂靠单位加强对挂靠车辆及聘用人员的用工管理,主动核查相关人员参保情况,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并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障,有效防范因挂靠行为引发的高额工伤赔付风险。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8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