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53150906/2025-0013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7日
标  题:
​ 工伤案例分析(二)
工伤案例分析(二)

案例二: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工伤保险责任需承担


(一)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将其承包项目中的水电安装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卢某。张某受卢某招用,在该项目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工作过程中,张某被切割机碎片击伤左眼,经诊断为左眼眼球破裂伤。2025年1月3日,示范区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明确由该工程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八级。

(二)案例警示

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工程公司虽与张某无直接劳动关系,但因违法分包行为,需全额支付张某八级工伤伤残待遇,金额约30万元。用人单位需严守合规经营底线,严格核查合作方的合法用工主体资格,避免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埋下法律与经济双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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