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和平矿业有限公司:
卫同文和卫同君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卫同文与济源市和平矿业有限公司1993年4月至2022年4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202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叁期。卫同君与济源市和平矿业有限公司1993年4月至2022年4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202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叁期。我局于2026年6月23日受理卫同文和卫同君的工伤认定申请。
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我局需向济源市和平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我局已于2026年6月23日依法向贵公司下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豫省(济)工伤举字〔2026〕JY-369、豫省(济)工伤举字〔2026〕JY-370),要求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提供有关卫同文和卫同君工伤认定申请的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有效送达给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我局(地址: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209室,联系电话:0391-6636301)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若你们未在公告期满后20日内履行举证责任,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特此公告。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8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