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53150906/2025-0018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23日
标  题:
​ 【政策清单】济源示范区现行就业政策清单
【政策清单】济源示范区现行就业政策清单

一、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一)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对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责任单位:示范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创业贷款担保科

联系电话:0391-6638363

(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执行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示范区人社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企业吸纳脱贫人口税收优惠、示范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科(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税收优惠

联系电话:0391-6636983,0391-5506100

(三)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示范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科

联系电话:0391-5506100

(四)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总见习人员数量(不含实际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非正常结束见习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当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完成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支付见习补贴。见习时间满3个月但未完成见习协议期限的,离岗当月不予支付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示范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91-6630595

(五)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底。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责任单位: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失业工伤保险科

联系电话:0391-6636215

(六)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一次性补助

政策内容: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工商企业等积极吸纳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不低于5人,并签订劳动就业合同一年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一次性补助给相关企业。

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6636983

二、支持企业减负稳岗

(七)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失业保险费率降为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降费20%、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的统筹地区可降费50%。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底。

责任单位: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基础管理科

联系电话:0391-6698084

(八)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内容: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责任单位: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失业工伤保险科

联系电话:0391-6636215

三、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九)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个人)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4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10类人员。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

责任单位:示范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创业贷款担保科

联系电话:0391-6638163

(十)一次性开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给予5000元一次性开业补贴。

责任单位:示范区人社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6636983

四、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

(十一)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政策内容:1.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责任单位:示范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科

联系电话:0391-5506100

五、支持开展培训和服务

(十二)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1.六类重点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重点群体,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六类人员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下同)。

责任单位:示范区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就业技能培训)、示范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培训中心(创业培训

联系电话:0391-6638550、0391-6685126

(十三)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元,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200元、中级工240元、高级工280元、技师350元、高级技师380元的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示范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0391-6636203

(十四)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不分级或未明确分级的统一为1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1次补贴。相关证书应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可查询。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每人每年在享受1次补贴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

责任单位: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失业工伤保险科

联系电话:0391-6636215

(十五)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政策内容: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具体使用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现行规定确定。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给予300万-700万元补贴、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给予10万-30万元补贴。

责任单位:示范区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联系电话:0391-6638550

(十六)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内容: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补助。

责任单位:示范区人社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示范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91-6636983、0391-6636209

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十七)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基层服务项目

政策内容:合理确定招募规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创业。计划包括支教、支农、支医、帮扶乡村振兴,面向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择业期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开展招募选拔,服务期两年。

责任单位:示范区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联系电话:0391-6620351

七、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十八)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

政策内容: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6636983

(十九)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现行有关文件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安置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3个月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符合岗位要求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二级)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规定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逐级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责任单位:示范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科

联系电话:0391-5506100

(二十)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内容:来自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和监测对象家庭的毕业生,残疾及正在享受特困救助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待遇、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毕业生,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在校生,可自愿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责任单位:示范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91-6619330

(二十一)失业保险待遇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

责任单位: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失业工伤保险科

联系电话:0391-663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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