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53150906/2025-0003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08日
标  题:
​ 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济人社许延决字〔2025〕第3号
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济人社许延决字〔2025〕第3号

济源鑫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47提出的劳务派遣延续许可(原许可证编号:豫劳派41900119003)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47受理。经审查,申请劳务派遣延续许可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第十九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延续你(单位)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548202847

请你(单位)于202548前持本决定,到市民之家一号楼C4楼综合窗口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20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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