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53150906/2025-0001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27日
标  题: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济人社许准字〔2025〕第3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济人社许准字〔2025〕第3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济人社许准字〔2025〕第3号济源市鑫鼎劳务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23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有效期自2025年1月27日至2028年1月26日。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2025年1月2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决定书已于________________ 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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