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53150906/2024-0016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6日
标  题:
​ 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济人社许延决字〔2024〕第6号
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济人社许延决字〔2024〕第6号

河南卫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1115提出的劳务派遣延续许可(原许可证编号:豫劳派41900118004)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1115受理。经审查,申请劳务派遣延续许可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第十九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延续你(单位)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4111520271114

请你(单位)于20241115前持本决定,到市民之家一号楼C4楼综合窗口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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