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近日,河南省人社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对河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进行规范。
细化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实行差异化管理
《实施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2%比例存储;工程施工合同额300万以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发生工资拖欠)可以免除存储;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亿元(含)以上的,存储上限为20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且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储并进行维权信息公示,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存储比例下浮50%;施工总承包单位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新增工程可以免除存储工资保证金;同时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工资拖欠存储比例上浮100%;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上浮200%。
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减轻企业资金负担
《实施办法》对工资保证金保证人的条件、职责、风险防控和违规责任进行规定。在防控风险的情况下全面推行工资保证用银行、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强化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
保函保证有效期满尚未完成工资结算支付的,保函自动延期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支付后7日内止;保险公司和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按照规定存储用于保证赔付和应急赔付的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简化工作流程,保证人24小时内赔付到位。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现信息化监管
工资保证金经办银行业务系统应当与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对接,实时上传工资保证金账户数据及相关信息。工资保证金存储、保函开立等信息纳入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管理并与工程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